《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升地热资源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强化地热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安全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美丽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新修订发布了《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参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法律、法规依据包括: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发布,1996年修正)。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发布,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发布,国务院令第241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年10月发布,2018年修订)、《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7月发布,2018年修订)。
(四)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勘查施工、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0条。重点是规范证后监管工作,包括取得探矿权之后的勘查施工,取得地热采矿权后的开发利用、回灌保护、安全利用、监督检查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地热勘查施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热管理的规定和多年来的经验做法,《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地热勘查施工监管的程序和要求,一是建立了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制度,确保探矿权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二是细化了对地热监理内容和依据的要求;三是明确了变更勘查对象(热储层)的条件和程序;四是明确了地热井验收的标准和程序要求。
(二)完善了开发利用监管的内容和要求
《办法》第三章在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细化了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是明确采矿权申请人编写开发利用方案的义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内容;二是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原则做出规范,即必须符合节能、高效、可持续应用的要求;三是要求在地热供热站设计、施工之前,对开发利用方案要进行专家审查,明确工艺流程和指标要求,确保地热利用项目的集约节约利用;四是建立了地热利用设施现场核实验收制度,出具《地热利用设施现场核实验收意见书》。
2.明确采矿权人梯级利用、综合利用的要求。规定采矿权人要通过热泵等技术手段,降低尾水温度(不高于25℃)。对于利用工艺落后的老旧地热供热站,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手段,降低尾水温度,提高地热利用效率。
3.建立了地热安全利用和预警预报制度。明确采矿权人负有安装并维护计量设施的义务,并承担开采量、回灌量及温度、水位等数据录入和即时上传义务,要求采矿权人在接警后要提前采取包括更换热源、更新地热井等措施,确保地热安全利用。
(三)明确了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基本要求
《办法》第四章从保护资源方面做了严格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人的回灌义务,要求所有地热供热项目应当全部实现回灌,规定了限制生活用热水等消耗型的利用项目的管理要求;二是明确用途管制要求,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使用用途开采,严禁私自改变供暖井批准使用用途,禁止出售地热水;三是鼓励采矿权人按照“批新井、带老井”的要求,补建回灌井;四是结合实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采矿权人,通过建设利用地表水的热储回灌工程,在非供暖期进行地热回灌。
(四)明确了地热监督检查内容
《办法》第五章对地热监督检查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局和区局关于地热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督检查责任分工;二是建立了日常巡查、冬季采暖期专项检查等管理制度,细化了监管内容;三是对明确了地热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的要求;四是实行地热管理约谈制度,建立了地热开发利用的考核评定和奖励制度;五是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