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规自发〔2019〕7号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工作,明确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体,规范我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边坡开挖、矿山开采以及工程施工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已经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必须采取工程治理等措施消除险情或灾情,并确定治理责任人的管理行为。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治理责任认定,按照《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人为活动引发大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跨区域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进行认定;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人为活动引发中型及以下级别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进行认定,并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2005]88号)分级确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进行认定: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其造成损失或威胁,申请进行责任认定的;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发现可能系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地质灾害巡查、检查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时,发现可能系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可能系人为活动引发,需要组织责任认定的,应当及时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责任认定时应填写《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线索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遭受地质灾害危害或威胁的证明材料。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后或在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中发现可能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
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现场勘查,依据专家勘查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后或在地质灾害巡查、检查中发现可能需要组织责任认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现场勘查,依据专家勘查意见决定是否组织责任认定,并在《登记表》中填写意见。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责任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天津市矿业协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业委员会)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由其从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技术鉴定工作,并提交《专家鉴定意见》。
参与技术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地质灾害调查与成因分析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对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负责。
专家鉴定意见应当准确、清晰、简明,有明确的地质灾害成因判别,不得使用“可能”、“推测”等类似的不确定性用词。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及其它调查佐证材料,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治理责任认定, 并将《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确认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并且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向引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责任人下达《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限期治理通知书》,明确治理时限和治理要求。
第十条 治理责任人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者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治理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直接参与责任认定工作的人员或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近亲属;
(二)与认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认定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组织责任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线索登记表
2.专家鉴定意见
3.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
4.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限期治理通知书
附件1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线索登记表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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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申请登记 |
□群众举报 |
□巡查、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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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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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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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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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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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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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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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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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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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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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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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或威胁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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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地质灾害危害或威胁的证明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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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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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不受理(说明理由,具体意见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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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负责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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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遭受地质灾害危害或威胁的证明材料
附件2
专家鉴定意见
编号:
地质灾害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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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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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现状描述及威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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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 成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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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结论 |
○人为活动引发 |
○自然活动引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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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 |
姓名 |
单位 |
专业 |
职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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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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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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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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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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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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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矿业协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业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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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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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 XX日- XX日,根据《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线索登记表(编号:XXXX)》,我机关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核查和分析论证。依据专家鉴定意见和其他佐证材料,确认该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为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并威胁到 ,需采取工程治理等措施进行防范;治理责任人为 。/(自然因素形成,非人为因素所致)。
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X年XX月 XX日
附件4
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限期治理通知书
XXX:
位于 地质灾害点,威胁 安全。经我机关组织专家鉴定,该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为你单位(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治理,消除危险和隐患。其他要求如下:
1.你单位组织实施的治理工程,其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2.治理工程或措施完成后,须彻底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3.治理工程或措施完成后,须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验收。
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我机关将组织进行治理,治理费用由你单位(个人)承担,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