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5 00:00:00编辑:admin浏览:1020来源: 天津市哲高运营科技有限公司
  

东丽区科技型企业创新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东丽政办〔2018〕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丽区设立科技型企业创新贡献奖励资金,用于补贴在创新方面有杰出贡献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申报科技型企业创新贡献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过国家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评比竞赛获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上年经济综合贡献在全区排名前10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奖励在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评比竞赛获二等奖的科技型企业,补贴10万元;获一等奖的补贴20万元;获国家级创新奖的补贴30万元。

第五条 奖励上年经济综合贡献在全区排名前5的科技型企业,补贴额度50万元;排名在6-10的科技型企业,补贴额度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科技型企业创新贡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由所属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技局

第七条  对于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荣誉的科技型企业附件材料需报送取得重大荣誉的获奖证书或正式批文复印件。

第八条  审批。区科技局负责对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荣誉的项目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本区域经济综合贡献较大的科技型企业情况,初审合格的委托第三方评审、区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区财政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九条  资金落实。由区财政将资金拨付至区科技局,再由区科技局将资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将不予兑现奖励和资助补贴:

(一)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有环境违法行为;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东丽区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东丽政办〔2018〕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丽区设立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助资金,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申报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专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技术领先,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企业。同时,支持院企合作和创新成果自行转化的科研机构。

优先支持与注册在东丽区的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的企业。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行业领域属于我区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资助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申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或院企合作,企业支付经费交易完毕且取得成果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合作项目,区财政支持资金按合同交易额(不含税费)的20%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对于创新成果自行转化的东丽区科研机构,区财政支持资金按产值5%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东丽区的科研机构转让成果给本区企业,区财政支持资金按合同交易额(不含税费)的20%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同时,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资金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区留成部分,或三年内累计享受各项扶持资金总和不得超过企业三年内纳税区留成部分合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东丽区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专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丽区产学研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同等效力合同)原件;

(五)相关的专利、小试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体现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户使用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申报单位填写《东丽区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由所属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区科技局。

第七条 审批。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审。评审结果经区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区财政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确定立项项目并进行备案。

第八条 区科技局与立项的企业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 获得立项备案的单位在项目取得成果后,准备结项报告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携带以上材料和证明合同交易额的票据报送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其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后由区科技局出具结题确认书。

第十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获得立项的单位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科技局,再由区科技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按照《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执行,自觉接受区科技局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半年向区科技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东丽区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推动区域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申报说明及指南》和《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引导企事业单位提升专利综合能力为目的,以实现区域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为目标,重点资助发明专利,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实行成本补贴、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专利资助对象为在东丽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所、团体,以及在东丽区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重点资助围绕“专精特新”产品完善专利布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专利导航的科技型领军企业。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无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五条 对市区两级试点单位的资助

对经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立项备案的市、区两级专利试点单位,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试点单位的资助办法,东丽区给予1:1的匹配。

第六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单位的资助

对获得天津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项补贴资金和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金的单位,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办法,东丽区给予1:1的匹配。

第七条 对区内专利试点单位的资助

对于东丽区区内专利试点单位,给予授权专利补贴资助,发明专利授权补贴32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贴1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贴600元/件。申请当年预拨付50%补贴,待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再拨付另50%补贴。

东丽区区内专利试点单位的当年专利申请量应不低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所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

(一)申报周期

1.市、区两级试点周期为1年,起止时间为前一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

2.专项申报项目起止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

3.区内专利试点单位周期为1年,起止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1.市、区两级试点及专项申报单位,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规定日期内填报申报材料,由东丽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并盖章后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

2.东丽区区内企事业单位于当年的7月15日之前通过东丽区专利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填报东丽区企业试点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试点及专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参考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申报说明及指南》进行申报。

2.东丽区区内专利试点申报资料

1)东丽区企业专利试点申报书;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审核与公示

(一)市、区两级试点及专项申报的审核与公示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公示。

(二)东丽区区内专利试点单位由东丽区知识产权局审定。在相关单位申报一个月后,通过东丽区专利综合服务平台线上进行反馈公示。

第十条 资金落实

(一)市、区两级试点及专项资金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拨付到东丽区知识产权局后,再拨付给资助单位。

(二)东丽区区内专利资助款项由区知识产权局于次年第一季度提出编制明细报区财政局审核把关,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区知识产权局将资助资金拨付给资助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申报。对虚报假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报单位应注重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严禁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待新的资助办法出台后即行废止。

 

 

 

 

 

 

 

 

 

 

 

 

 

 

 

 

东丽区亿元以上企业重大创新项目资金

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东丽政办〔2018〕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配套支持认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的重大创新项目及亿元企业实施的“杀手锏”产品项目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

(一)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

(二)认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项目。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各负担50%。

第五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市和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在市科技局立项的项目合同书原件一份,报至区科技局进行确认。

第七条 审批。定期汇总需配套资金项目报区财政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资金落实。由区财政将资金拨付至区科技局,再由区科技局拨付至立项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或补贴资金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奖励或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支持单位,每半年向区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东丽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小升高”实施方案(2016—2020年)》(津政办发〔2015〕9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东丽政办〔2018〕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的来源为东丽区科技创新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扶持条件、方式

第四条  按照《实施方案》和《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的补充说明》规定,东丽区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企,按照规模大小分别给予15-25万元奖励。其中,企业规模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标准划分,即“认定前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因此,对首次获批国家级高企按照上述三个规模大小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报流程。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填报相关材料(按照市科技局相关通知要求),通过所在街道、园区填写推荐表,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受理机构。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批。区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确定的国家级高企给予资金奖励名单和支持额度,形成申请国家级高企区级资金奖励请示报告,报区政府和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资金拨付。资金审批通过后,区科技局将国家级高企区级扶持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不予兑现奖励和扶持资金:

(一)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有环境违法行为;

(三)未按期报告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

(四)未按期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专项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东丽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东丽政办〔2018〕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丽区设立的科技企业股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市科技局评审通过获得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企业。资金的来源为东丽区科技创新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申报科技型企业股改扶持资金的条件为:

(一)企业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 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万元;

(三)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备案;

(四)股改前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五)已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实际支付有关股份制改造服务费用;

(六)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已出具相应的工作文件;

(七)已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八)补贴申请材料信息真实,且已报区科技局审核同意。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股改补贴的企业进行评审,市财政补贴金额按照股改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确定。区财政按市财政补贴额给予1:1比例配套补贴。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备案。科技型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前,须经区科技局登记后向市科技局委托的受理机构备案,备案文件作为资金补贴发放的基础依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成时间,须经市科技局复核。股改前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应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具备上市挂牌条件,并已制定明确的股改及上市挂牌的计划和时间表。

第六条  提交申请材料。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其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评估费、法律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部分相关费用,可以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企业准备股改补贴材料(按照市科技局相关通知要求),经所在街道、园区核实后,由街道、园区出具企业情况证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受理机构。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批。区科委根据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确定的股份制改造补贴名单和支持额度,按照1:1比例配套补贴,形成请示报告,报区政府和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资金拨付。资金审批通过后,区科技局将科技企业股份制改造区级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对已发放补贴的,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并取消企业在今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丽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东丽区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匹配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东丽政办〔2018〕20号),集聚国家级科研院所资源,增强东丽区科技创新总体实力,助推经济建设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资金支持,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在东丽区新注册(登记)成立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的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须在东丽区完成注册(登记)、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并已开展相关科技研发工作。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备案,初步筛选入围项目经区财政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上报市科技局。

   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

  (二)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天津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产业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情况、博士后工作站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科技局接受项目申报材料,并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建立专属窗口,实行网上申报。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认定来津发展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实施科技项目,根据科技项目情况,择优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落户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机构,优先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种:

(一)对落户东丽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申请市科技局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专项并通过立项的,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补助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在东丽区投资建立子公司(产业化基地),结合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给予150-250万元资金支持,参股或不绝对控股的给予50-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东丽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结合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给予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审核与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局、区科技局对来津院所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项目经市科技局经评审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立项。

第九条 按照市科技局立项文件要求,区科技局将匹配资金情况上报区财政局。

第十条 由区财政将资金拨付至区科技局,再由区科技局拨付至立项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奖励或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东丽区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能力建设匹配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东丽政办〔2018〕20号),聚焦先进制造业创新链后端,大力支持在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与特色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匹配支持天津市科技局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或衍生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

天津市科技局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或衍生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或衍生企业牵头承担以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为主要目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国家支持额度50%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申请。已成功获得国家科技重大计划项目支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或衍生企业,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所在街道、园区“东丽区科技专项资金匹配申请表”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科技局。

提交的申报材料:

以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为主要目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批文(复印件一份);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原件一份);提交申请市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复印件一份);提交“东丽区科技专项资金匹配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  审查。经区科技局审查核实后,上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  资金落实。由区财政局将匹配资金拨付至区科技局,再由区科技局拨付至立项单位。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科技局、区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或补贴资金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奖励或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支持单位,每半年向区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东丽区企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匹配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东丽区科技创新八条政策措施》(东丽政办〔2018〕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匹配支持被科技部认定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

被科技部认定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被科技部认定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市科技局以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形式给予50万元到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支持的。东丽区给予1:1的资金匹配

第四章  申请、审查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申请匹配资金的单位应提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文一份;提交市科技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任务合同书原件及专项资金补贴金额票据一份;提交“东丽区科技专项自己匹配申请表”一式三份。报至相关街道、园区进行确认。

第六条 审查。街道、园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在“东丽区科技专项资金匹配申请表”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科技局。

第七条 审批。经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资金落实。由区财政将资金拨付至区科技局,再由区科技局拨付至立项单位。

 监督与管理

 科技局、区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或补贴资金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奖励或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支持单位,每半年向区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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